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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4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李勇与白梦君、朱大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白梦君,朱大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4953号原告李勇,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白梦君,女,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区。被告朱大玮,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与被告白梦君、朱大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勇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勇负担。审判员  任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