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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5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松林与金彩月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林,金彩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5民初244号原告:李松林,住龙井市。被告:金彩月,户籍所在地:和龙市,现住龙井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林诉被告金彩月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松林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松林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松林负担。审判员  金明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朴贤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