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5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松林与金彩月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林,金彩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5民初244号原告:李松林,住龙井市。被告:金彩月,户籍所在地:和龙市,现住龙井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林诉被告金彩月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松林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松林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松林负担。审判员 金明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朴贤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