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民终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继彪与张世华、鹤岗市东山区东方红乡立春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继彪,张世华,鹤岗市东山区东方红乡立春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民终1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继彪,男,鹤岗市东山区东方红乡立春村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世华,男,鹤岗市东山区东方红乡立春村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延昭,鹤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岗市东山区东方红乡立春村民委员会。上诉人刘继彪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2016年4月29日,上诉人刘继彪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继彪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继彪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重审 判 员 顾立宏代理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