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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880号原告:郭某某,女,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刘某某,男,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德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