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880号原告:郭某某,女,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刘某某,男,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德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