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2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其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其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61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林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倩、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范逸萍,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陈其斌,男,1975年2月1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其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玄商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其斌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陈其斌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其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经报局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玄商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顺光执行员 周 林执行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