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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赵书杰与赵玉志、赵玉刚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书杰,赵玉志,赵玉刚,赵曰科,乐陵市西段乡东赵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941号原告赵书杰,男,1976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赵玉志,男,1966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赵玉刚,男,1969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曰科,男,1944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第三人乐陵市西段乡东赵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书杰诉被告赵玉志、赵玉刚、赵曰科、第三人乐陵市西段乡东赵村民委员会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书杰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书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