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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某、马某甲等与马某乙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第563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29年10月12日出生。原告马某甲,男,汉族,1948年12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923194812036630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石国平,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乙,女,汉族,1971年7月10出生。委托代理人卢平川,孟州市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马某甲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马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马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某、马某甲承担。审判员 谢礼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