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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吴永碧申请执行杜保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碧,杜保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吴永碧,女。被执行人杜保社,男。吴永碧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兴民初字第008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杜保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杜保社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吴永碧借款人民币3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0元、执行费389元。本院将被执行人杜保社的银行存款冻结后,被执行人杜保社至今仍未履行,现需将冻结的款项予以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社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