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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淄博海格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赵洪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海格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赵洪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1022号原告:淄博海格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国家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083961623B。法定代表人:王光海,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宁,淄博博山申明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洪刚。原告淄博海格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洪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赵洪刚,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淄博海格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盛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钱 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