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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8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蓝天宜、陆素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蓝天宜,陆素安,谭清耿,谭湘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8执10-3号申请执行人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法定代表人石浩宇,理事长。委托代表人XX能,系该社××部经理。被执行人蓝天宜,农民。被执行人陆素安,农民。被执行人谭清耿,居民住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被执行人谭湘桦,居民。申请执行人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蓝天宜、陆素安、谭清耿、谭湘桦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都民初字第9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2016)桂1228执10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陆素安、蓝天宜、谭清耿、谭湘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蓝天宜、陆素安、谭清耿、谭湘桦偿还申请执行人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规定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2016年4月7日,被执行人蓝天宜向本院承诺,限于2016年4月12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万元,余款限于2016年4月30日前还清。2016年4月12日,被执行人蓝天宜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万元;2016年4月15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谭湘桦的银行存款9万元偿还申请执行人;2016年4月29日,被执行人蓝天宜将尚欠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息全部偿清,案件受理费2017元,执行费2600元已收取。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都民初字第9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定山代理审判员  银宗文代理审判员  莫胜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炳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