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5民初字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支行与被告谢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支行,谢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字1590号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某某路某某号。法定代表人乔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宋某某,该支行员工。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支行与被告谢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支行负担1341.5元。审判员 杨庆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