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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甘世宽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世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702刑初8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世宽,男,1986年1月6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世宽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何洪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世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为了筹集毒资,2016年1月27日21时许30分许,被告人甘世宽穿黄色运动鞋、用蓝色雨衣罩住全身、携带有针头的注射器去到钦州市钦南区文峰南路207号仟喜蛋糕店内,拿出带有针头的注射器威胁被害人苏某甲,抢走放在收银柜内的现金人民币400元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甘世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苏某甲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甘世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世宽犯抢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甘世宽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世宽为筹集毒资而抢劫,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甘世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甘世宽退赔给钦州市钦南区文峰南路207号仟喜蛋糕店人民币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易晓霞人民陪审员  杨祖色人民陪审员  罗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柏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