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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04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王金安与李兆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安,李兆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一初04474号原告:王金安(曾用名王小七),男,1975年2月1日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李兆锋,男,1970年3月8日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王金安与被告李兆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搞工程资金周转不灵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以无钱为由,至今不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有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学院社区证明,证明王金安与王小七系同一人,3、蒙城宗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分户报告单,证明被告在五里杨东队有住房一处,4、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现金30万元的事实,5、庄周办事处六里社区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在该社区五里杨东村民组居住多年,长期在外居无定所,无法联系。被告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合议庭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且原告证据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所确认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有:被告李兆锋于2015年3月13日因搞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王小七现金30万元,借款人李兆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无钱为由至今未还,现在原告找被告要款,已联系不到被告,原告也不知被告下落。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事实清楚,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兆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偿还原告王金安借款30万元。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00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晓枫审 判 员  黄 勇人民陪审员  李志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崇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