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执字第00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广德县三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三星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233-1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三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团山村(广宁路),组织机构代码79812613-8。法定代表人:张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军,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1328003-0。法定代表人:胡恒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三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三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就履行(2014)宣中民二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