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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532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崔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