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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终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福州市台江区德西五金电器经营部、罗星彬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市台江区德西五金电器经营部,罗星彬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68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州市台江区德西五金电器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玉环路22号。经营者高杰,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李胜,黄如权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罗星彬,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委托代理人黄瑞玲、余婷,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州市台江区德西五金电器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罗星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3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30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 辉代理审判员  田始凤代理审判员  段若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江焰星(2016)闽01民终685号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