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4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4民特24号申请人鲁春囡。申请人邓志达。申请人邓荣珍。申请人邓英。申请人邓福娟。申请人邓可畏。申请人邓仁初。申请人邓秀华。申请人鲁春囡、邓志达、邓荣珍、邓英、邓福娟、邓可畏、邓仁初、邓秀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刚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鲁春囡与邓福初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一子邓可畏。无锡市黄巷新村440号204室房屋系鲁春囡、邓福初夫妇于1998年12月2日通过房改售房取得所有权,产权登记在鲁春囡名下。邓福初于1999年10月11日因交通事故去世,邓福初父母邓三和、杜巧凤分别于1967年9月和2009年3月死亡注销户口。邓三和、杜巧凤夫妇共生育七个子女,即邓志达、邓荣珍、邓林初、邓福娟、邓福初、邓仁初、邓秀华。邓林初于1995年12月27日死亡注销户口。邓林初育有一女邓英。邓福初和杜巧凤生前均未留下遗嘱。申请人鲁春囡、邓志达、邓荣珍、邓英、邓福娟、邓可畏、邓仁初、邓秀华法定继承纠纷,经无锡市北塘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6年4月25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坐落在无锡市黄巷新村440号204室房屋归鲁春囡所有,办理该房产所需费用由鲁春囡承担。二、邓志达、邓荣珍、邓英、邓福娟、邓可畏、邓仁初、邓秀华放弃无锡市黄巷新村440号204室房产继承权。三、上述协议经所有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当事人理解协议的内容和法律后果;协议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余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韵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