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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执民字第21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周志华与杭州国佳纸业有限公司、浙江正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华,杭州国佳纸业有限公司,浙江正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正大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钱旺纸业有限公司,浙江光明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文博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2126-3号申请执行人周志华。被执行人杭州国佳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法定代表人羊少林。被执行人浙江正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富阳区。法定代表人羊少林。被执行人浙江正大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富阳区。法定代表人羊少剑。被执行人富阳市钱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临江村富源)。法定代表人叶成。被执行人浙江光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富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忠。被执行人杭州富阳文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富阳区。法定代表人董国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22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志华人民币29228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316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光明纸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的富阳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15%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煜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晓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