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高德宗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友联社区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宗,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友联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2363号原告高德宗,男,1954年9月22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高雷,男,汉族,中国联合网络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员工。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友联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友联社区。负责人陆春红,该社区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子耀,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德宗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友联社区村民委员会(下称友联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德宗及其委托代理人高雷,被告友联村委会的负责人陆春红及委托代理人赵子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德宗诉称:本人持有“农村生产责任制”合同手册,载明名下土地为9.09亩。因1993年之前,务农实际盈利空间微薄,本人不得不外出打工。当时土地闲置,没有任何部门、任何人员通知办理相关手续。现本人名下无耕地,故要求被告归还本人9.09亩土地。被告友联村委会辩称:原告主张的9.09亩土地系其在一轮承包时取得,由于其未参加二轮承包,确未取得任何土地的经营权,但该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依法驳回。经审理查明,原告高德宗系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友联社区村民委员会五组村民,现名下无耕种土地。庭审中,高德宗举证“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手册”一份,用于证明其名下应有承包土地9.09亩。高德宗陈述该合同手册系一轮承包时发放。被告友联村委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强调系一轮承包时发放的凭据,与二轮承包无关。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二轮承包的时间在1998年1月份,二轮承包时,高德宗未取得任何土地的经营权,双方均陈述未取得的原因归于对方。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手册”在卷为证。本院认为,高德宗主张友联村委会归还9.09亩土地,实为索要其对该9.09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当事人以二轮承包时未能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属于其一轮承包地,依据一轮承包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证明其对该土地享有一轮承包经营权的证据,以发包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索要该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或要求继续承包的,应当通过村民自治民主协商程序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德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亚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 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