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2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赵某申请郭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清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22执31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9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清丰县大流乡苗屯村。被执行人郭某某,地址清丰县古城乡乔营村。申请执行人赵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922民初4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豫0922民初422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波审判员 王玉峰审判员 秦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沅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