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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2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赵某申请郭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清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22执31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9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清丰县大流乡苗屯村。被执行人郭某某,地址清丰县古城乡乔营村。申请执行人赵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922民初4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豫0922民初422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波审判员  王玉峰审判员  秦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沅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