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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1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1民初341号原告郭某某,男,被告赵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加斌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