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1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1民初341号原告郭某某,男,被告赵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加斌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