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执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执23号麦建友与刘振强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建友,刘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麦建友,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乐平,公民身份号码:1623。被执行人刘振强,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611。、关于原告麦建友诉被告刘振强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借款3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75元;2、支付本案执行费476元,以上合计3885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分红款2520元,分配给本案申请执行人1260元,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及村民小组送达扣划被执行人2016年分红款及其他货币性收入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幸华林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代理审判员 邓文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