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83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惠市夏家店街道德馨墙体材料厂与德惠市惠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惠住邦万晟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夏家店街道德馨墙体材料厂,德惠市惠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惠住邦万晟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639号原告德惠市夏家店街道德馨墙体材料厂。法定代表人洪立明,厂长。被告德惠市惠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德惠住邦万晟广场。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认为,原告德惠市夏家店街道德馨墙体材料厂与被告德惠市惠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惠住邦万晟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属于本院管辖,故本院依法予以立案,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二被告名称均有误,致使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德惠市夏家店街道德馨墙体材料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崔英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