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商初字第0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杨茂灯、董秀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杨茂灯,董秀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商初字第0902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江苏省无锡市五爱路79号。负责人毛建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秀东、吴杨,均系江苏金长城(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茂灯。被告董秀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无锡广发银行)诉被告杨茂灯、董秀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锡广发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吴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茂灯、董秀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无锡广发银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杨茂灯;贷款分别于2013年10月24日、2014年6月7日、2014年7月8日、2014年8月10日、2014年10月10日、2014年12月11日、2014年12月14日、2014年12月22日、2015年1月14日发放;贷款本金合计为67.1万元;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月利率1.5%,逾期还款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30%;杨茂灯自2015年2月5日开始逾期,至2016年4月29日已经连续逾期15期,积欠借款本金478928.62元及利息243038.25元。因上述债务发生于杨茂灯与董秀桃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杨茂灯与董秀桃的夫妻共同债务。杨茂灯、董秀桃应承担无锡广发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请求法院判决:1、杨茂灯、董秀桃立即向无锡广发银行归还借款本金478928.62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29日为243038.25元,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3.4%计算)。2、杨茂灯、董秀桃立即向无锡广发银行支付无锡广发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杨茂灯、董秀桃承担。被告杨茂灯、董秀桃均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广发银行诉称事实有生意人卡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结婚证、对账单、委托合同、律师费收据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杨茂灯、董秀桃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茂灯、董秀桃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借款本金478928.62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29日为243038.25元,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3.4%计算),息随本清。二、杨茂灯、董秀桃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律师费4000元。本案受理费9390元,保全费3770元,公告费566元,合计13726元(已由无锡广发银行预交),由杨茂灯、董秀桃负担(无锡广发银行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杨茂灯、董秀桃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杨茂灯、董秀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无锡广发银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杨利丹代理审判员  周优育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金荣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