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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45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某,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明人民陪审员 徐  金  良人民陪审员 石  新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玉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