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培鑫弘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秀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培鑫弘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447号原告天津市培鑫弘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磡大道红磡公寓。法定代表人刘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XX,该公司职员。被告王XX。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培鑫弘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培鑫弘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培鑫弘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微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