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陈玉琴与刘昌鹏、陆成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琴,刘昌鹏,陆成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909号原告陈玉琴。委托代理人徐新贵,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欢,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昌鹏。被告陆成道。原告陈玉琴诉被告刘昌鹏、陆成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琴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昌鹏、陆成道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玉琴诉称:2013年11月7日,借款人陈文昌、刘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11月7日至2014年5月6日,逾期不还按日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被告刘昌鹏、陆成道对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还清时止。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借款人及担保人对本息均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由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从2014年5月7日计至被告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刘昌鹏、陆成道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陈玉琴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债权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昌鹏、陆成道向原告陈玉琴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按月息两分从2014年5月7日计至被告付清借款之日止)。上述款项限被告刘昌鹏、陆成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刘昌鹏、陆成道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陈文昌、刘英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必须自觉履行义务,义务人未如期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于本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本判决书丧失法律的强制力。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刘昌鹏、陆成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咸宁市金穗支行;帐号:17×××50;汇款用途:XXX的上诉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淦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