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行终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书军与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人民政府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书军,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人民政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京02行终25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书军,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涛,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77号。法定代表人李惠松,男,乡长。委托代理人王环颖,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玉强,男。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文体路2号。法定代表人冀岩,男,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国栋,男。委托代理人何海妍,女。上诉人王书军因诉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卢沟桥乡政府)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以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台区政府)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5)丰行初字第4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8月20日,卢沟桥乡政府对王书军作出卢沟桥乡(2015)第1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告知王书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及《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王书军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卢沟桥乡政府未制作及保存。经查,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北区的房屋搬迁工作尚未完成,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及使用情况尚未结案。王书军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9月29日,丰台区政府作出丰政复字(2015)7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王书军诉称,王书军是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315号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北京丽泽金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开始在丰台区菜户营实施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北区项目拆迁,王书军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为了解拆迁相关情况,王书军于2015年7月31日向卢沟桥乡政府申请公开“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北区项目的拆迁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卢沟桥乡政府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答复,认为经查询,截至目前,丽泽金融商务区北区的房屋搬迁工作尚未完成,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及使用情况尚未结案。王书军认为该项目虽然没有全部完成,但已完成了绝大部分。王书军申请的是截止到申请之日已经完成的,并不是整个项目全部的拆迁补偿款发放及使用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王书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卢沟桥乡政府重点公开的信息,其不予公开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王书军于2015年9月2日向丰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丰台区政府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卢沟桥乡(2015)第1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和丰政复字(2015)7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卢沟桥乡政府依法公开王书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卢沟桥乡政府辩称,2015年7月30日,王书军以邮寄形式向卢沟桥乡政府申请公开“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北区项目的拆迁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收到申请后,卢沟桥乡政府依法进行了审查,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并告知王书军将于2015年8月20日前作出书面答复。经查,卢沟桥乡政府未制作或保存王书军申请公开的信息,且该项目的搬迁尚未完成,拆迁补偿款的发放使用情况也尚未结案。因此,于2015年8月20日依法作出了被诉告知书。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北区项目的拆迁实施主体为北京市丽泽金融商务区控股有限公司,其主管单位为北京市丽泽金融商务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丽泽办),丽泽办系丰台区政府设立的临时行政机构,与卢沟桥乡政府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卢沟桥乡政府为了便于王书军获取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受理王书军申请后,对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主管单位等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向该项目实施主体的主管单位丽泽办发函要求其协助调查相关信息的制作保存情况,丽泽办回函称该项目搬迁工作尚未完成,搬迁费发放使用情况未结案。由此可知,该项目的主管单位尚未制作、统计完整的搬迁费发放使用情况信息。请求法院驳回王书军的诉讼请求。丰台区政府辩称,一、丰台区政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合法。丰台区政府于2015年9月2日收到王书军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受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向卢沟桥乡政府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卢沟桥乡政府在十日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丰台区政府收到上述材料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及时通知了王书军前来阅览,保证了王书军的阅卷权利。2015年9月29日,丰台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向王书军进行了送达。二、丰台区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丰台区政府根据王书军和卢沟桥乡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证据、依据,查明了复议案件的事实,对相关法律关系进行了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事项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但本机关未制作、未获取,或者未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并说明理由。王书军要求公开的相关信息,卢沟桥乡政府未制作、未保存。卢沟桥乡政府向丽泽办调查核实,丽泽办出具回函称,截至目前,丽泽金融商务区北区的房屋搬迁工作尚未完成,房屋搬迁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尚未结案。据此,卢沟桥乡政府作出被诉告知书,符合上述规定,不存在违法问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了维持卢沟桥乡政府作出的被诉告知书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王书军。综上所述,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驳回王书军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卢沟桥乡政府收到王书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受理,进行了相关核查,在查明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北区项目的房屋搬迁工作还在进行中,该项目的拆迁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信息尚未形成后,以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告知王书军卢沟桥乡政府未制作及保存王书军申请获取的信息,并无不当。丰台区政府予以维持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王书军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书军的诉讼请求。王书军不服一审判决,仍持其一审诉请及理由上诉至本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卢沟桥乡政府、丰台区政府均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在一审诉讼期间,卢沟桥乡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如下证据:1、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登记回执,证明王书军向卢沟桥乡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予以受理。2、首都之窗网站关于丰台区丽泽商务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的截屏;3、关于王书军、陈荣生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的函及回函;证据2-3证明卢沟桥乡政府向丽泽办发函询问房屋搬迁费用发放、使用情况,该办回函称该项目尚未结案。4、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邮件查询记录,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内容及送达情况。卢沟桥乡政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作为法律依据。在一审诉讼期间,丰台区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如下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北京邮政同城快件详单、邮件查询记录;2、王书军向丰台区政府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登记回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2证明丰台区政府收到王书军的行政复议申请及其提交的相关材料。3、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丰台区政府受理王书军的行政复议申请后,要求卢沟桥乡政府作出答复并提交证据。4、卢沟桥乡政府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其提交的材料:包括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登记回执、首都之窗网站关于丰台区丽泽商务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的截屏、关于王书军和陈荣生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的函及回函、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邮件查询记录,证明卢沟桥乡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对王书军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5、丰政复字(2015)7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及邮件查询记录,证明丰台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王书军。在一审诉讼期间,王书军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如下证据:1、登记回执,证明王书军向卢沟桥乡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京发改(2013)1015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北区B地块建设及综合治理项目核准的批复》、2013规条整字0004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证明涉案项目属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应适用集体土地拆迁管理办法。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王书军证据1,卢沟桥乡政府的证据,丰台区政府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法院予以采信。王书军的其他证据,证明目的不能成立,不予采用。一审法院已将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材料的认证意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合法有效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有关陈述,查明如下事实:2015年7月30日,王书军向卢沟桥乡政府提交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获取“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北区项目的拆迁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卢沟桥乡政府收到该申请后于2015年7月31日出具登记回执,告知王书军将于2015年8月20日前作出书面答复。2015年8月12日,卢沟桥乡政府向丽泽办发函,请求其协助调查王书军申请获取信息的制作保存情况。丽泽办于8月18日回函称,截止目前,丽泽金融商务区北区的房屋搬迁工作尚未完成,房屋搬迁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尚未结案。2015年8月20日,卢沟桥乡政府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王书军不服,于2015年8月30日向丰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丰台区政府于2015年9月2日收到王书军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2015年9月29日,丰台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丰政复字(2015)7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王书军向卢沟桥乡政府申请获取“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北区项目的拆迁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卢沟桥乡政府受理后,进行了相关调查,在查明相关项目正在进行中,相关信息尚未形成的情况下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王书军卢沟桥乡政府未制作及保存王书军所申请获取的信息并说明了理由。因此,卢沟桥乡政府所作被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丰台区政府所作维持被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复议决定,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书军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王书军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王书军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金丽代理审判员 李丹代理审判员 陈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