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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支执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苏州新时代模塑有限公司与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常玉梅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新时代模塑有限公司,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常玉梅,吴卫明,戴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支执字第00514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新时代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燕巷村。法定代表人李坤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静龙,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卫明。被执行人常玉梅。被执行人吴卫明。被执行人戴瑞芳。苏州新时代模塑有限公司与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常玉梅、吴卫明、戴瑞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支商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给付苏州新时代模塑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4996888.66元,并自2015年5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以4995265.2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常玉梅、吴卫明、戴瑞芳对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在500万元限额内向苏州新时代模塑有限公司各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苏州新时代模塑有限公司有权就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PE630、PE400、PE200生产线以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方式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给付苏州新时代模塑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案件受理费47504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48524元,由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常玉梅、吴卫明、戴瑞芳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常玉梅、吴卫明、戴瑞芳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新时代模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145412.66元,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常玉梅、吴卫明、戴瑞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后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PE630、PE400、PE200生产线(上述生产线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1145412.66元归申请执行人所有。对未执行到位的400万元,本院还责令常玉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了100万元,现常玉梅已履行了本案的清偿义务。被执行人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涉案较多、已负债累累,其所有的常熟市支塘镇任阳大道1幢、2幢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首封法院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本案无处置权,不便于处理。此外,本院还查封了吴卫明、戴瑞芳所有的常熟市明日星洲18幢1801房产一套,但系轮候查封,本案不便于处理。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常盛管业有限公司、吴卫明、戴瑞芳现暂无可供方便执行的资产。本院已执行到位2145412.66元,尚未执行到位3000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已执行到位的2145412.66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支商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志鑫审判员  徐 鑫审判员  甘国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