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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5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俞其欢与旌德县龙腾汽修厂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其欢,旌德县龙腾汽修厂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5民初303号原告:俞其欢,1988年10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旌德县龙腾汽修厂,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负责人:舒忠宝,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其欢诉被告旌德县龙腾汽修厂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其欢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其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俞其欢负担。审判员  汪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