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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清远市华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赖祥锐,邱秀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华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赖祥锐,邱秀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1933号原告:清远市华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营业执照号码:441800000015587。法定代表人:孔应祥。委托代理人:李嘉欣,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健莉,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祥锐,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公民身份号码:6319。被告:邱秀莲,女,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公民身份号码:1628。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华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赖祥锐、邱秀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通知原告清远市华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清远市华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少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建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