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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刑更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翟大建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翟大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刑更439号罪犯翟大建,现在盐城监狱服刑。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南少刑初字第00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翟大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执行机关盐城监狱以罪犯翟大建在服刑后有悔改表现,提出事实和证据材料以及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翟大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加劳动;获得监狱表扬1次,记奖1次。本院认为,罪犯翟大建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翟大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海审 判 员  江琴代理审判员  潘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