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刑更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翟大建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翟大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刑更439号罪犯翟大建,现在盐城监狱服刑。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南少刑初字第00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翟大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执行机关盐城监狱以罪犯翟大建在服刑后有悔改表现,提出事实和证据材料以及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翟大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加劳动;获得监狱表扬1次,记奖1次。本院认为,罪犯翟大建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翟大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海审 判 员 江琴代理审判员 潘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