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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蔚永建诉齐艳民、韩玉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蔚永建,齐静,韩玉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257号原告:蔚永建,男,60岁。委托代理人:朱宝顺,蛟河市天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静,女,53岁。被告:韩玉洲,男,5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蔚永建诉被告齐艳民、韩玉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齐静、韩玉洲下落不明,本院无法送达。因此,原告蔚永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蔚永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蔚永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退回蔚永建400.00元。审判长  任奇培审判员  权英爱审判员  马 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