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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执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15执508 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中兰,李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508号申请执行人胡中兰,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季,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胡中兰与被执行人李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6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李季向申请执行人胡中兰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李季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胡中兰与被执行人李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雁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