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王璇等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璇,孙兴瑞,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117号原告王璇,女,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孙兴瑞,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雅楠,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宇路以西工业南路以南行政审批中心9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璇、孙兴瑞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璇、孙兴瑞于2016年4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璇、孙兴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璇、孙兴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王璇、孙兴瑞负担。审 判 长  张 斌人民陪审员  苏为民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