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灿华与王凤真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灿华,王凤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366号申请执行人李灿华。被执行人王凤真。本院在执行李灿华与王凤真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凤真已全部履行了(2015)浚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桑文宇执行员 付月西执行员 杨文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建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