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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灿华与王凤真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灿华,王凤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366号申请执行人李灿华。被执行人王凤真。本院在执行李灿华与王凤真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凤真已全部履行了(2015)浚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桑文宇执行员  付月西执行员  杨文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建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