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1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秀亮与赵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亮,赵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1民初609号原告:李秀亮,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晓云,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亮与被告赵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亮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秀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秀亮撤回对被告赵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秀亮承担。审判员 王柏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