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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1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秀亮与赵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亮,赵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1民初609号原告:李秀亮,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晓云,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亮与被告赵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亮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秀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秀亮撤回对被告赵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秀亮承担。审判员  王柏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