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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张全与那存达来等2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那存达来,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2306号原告张全,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那存达来,男,43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张华,男,50岁,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与被告那存达来、张华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全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那存达来、张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50元,减半收取5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