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张全与那存达来等2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那存达来,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2306号原告张全,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那存达来,男,43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张华,男,50岁,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与被告那存达来、张华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全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那存达来、张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50元,减半收取5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