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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方鹏飞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方鹏飞,北京市正宏基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鹏飞,男,汉族,1985年5月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方文忠,男,汉族,1962年6月7日出生,系方鹏飞之父。委托代理人:江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正宏基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号*座***房间。法定代表人:石华山,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方鹏飞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正宏基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宏基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5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方鹏飞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对二审法院认定的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个月的差额没有异议,但对计算基数有异议,实际应为每个月7000元。对二审法院关于“被申请人给付(工伤保险范围外)的医疗费、交通费、工资、护理费、伙食费等缺乏法律依据”的认定有异议,且一、二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均有错误。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方鹏飞自2013年4月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前的赔偿,已经(2013)石民初字第4847号案件调解解决。其后的合理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方鹏飞要求正宏基业公司给付医疗费、交通费、工资、护理费、伙食费等,均缺乏法律依据。方鹏飞虽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7000元,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两审法院核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并无不妥,方鹏飞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方鹏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方鹏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