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民终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张小宁与洪洞县永丰洗煤厂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小宁,洪洞县永丰洗煤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民终3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宁,女。委托代理人:刘卫锋,山西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洞县永丰洗煤厂。住所地:洪洞县赵城镇永乐村。法定代表人:卫文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星,山西天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小宁因与被上诉人洪洞县永丰洗煤厂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2014)洪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小宁及代理人刘卫锋,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红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查明:2012年6月30日,济源市森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介绍洪洞县永丰洗煤厂(以下简称洗煤厂)与垣曲县运输车队张某签订《精煤运输协议》,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与(2012年6月-12月)河南天龙焦化公司森达贸易公司签订供需精煤合同。现甲方委托乙方车队将精煤运输到天龙公司精煤储场;双方共同协商运费定为145元/吨,(黑煤)暂定乙方每拉2000吨结账一次,以现金形式付清。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洗煤厂与河南天龙焦化公司森达贸易公司供货分两期供货,第一期时间为2012年7月1日-2012年7月28日,第二期时间为2012年7月29日-2012年8月6日。2012年7月28日,洗煤厂与张某结清第一期运费,张小宁与张某给洗煤厂出具收条,收条载明“今收到,永丰洗煤厂运费款4263.82吨,陆拾壹万捌仟元正,618000元,2012年.7.28号.张某.张小宁”。第二期结算运费时间为2012年9月28日,在河南济源市天龙焦化厂门前,张某组织运输的司机们听说洗煤厂到河南天龙焦化公司催要煤款,司机们要求洗煤厂支付运费发生争执,经通知李某到场协调解决,由河南济源天龙焦化公司出具承总汇票,计入洗煤厂的应收煤款,贴息后付给张某运费492000元,张某分别汇入赵某名下、金额135700元,刘某名下、金额178780元,席某名下、金额163030元,付张某司机6500元,由于张某被电话通知从运城过来的,张某未带收货单。2013年3月18日张某因病去世,2013年8月12日,张小宁提起诉讼,要求洗煤厂支付其运费款546261.4元并支付利息,洗煤厂不同意,经调解,双方各持已见达不成一致意见,为本案全部事实。洪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费费用的合同。本案中,被告洗煤厂与张某签订了《精煤运输协议》,双方对运输方式、结算、付款方式都进行了约定,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在第一阶段,被告洗煤厂与张某依据运输合同的约定已全部履行了合同,被告洗煤厂已收回运费单据。在第二阶段。被告已付张某50万元承兑汇票作为运费款,张某也给其出具了492000元的收据,同时,结合中间人李某的陈述,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说明张洪民已得到第二阶段运费492000元,原告以其在张某与被告进行的精煤运输协议履行过程中,与张某为合同相对方的主张,虽原告在精煤运输协议第一阶段的履行过程中,参与了结算与收款,但其仍不能证明其当然成为合同当事人相对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张某死亡后原告持运费单据,要求被告予以结算,于法无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小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60元,由原告张小宁负担。上诉人张小宁不服洪洞县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且已部分履行,上诉人持有的证据、完全证明被上诉人尚欠上诉人运费546261.4元为由上诉本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答辩称:答辩人从未与上诉人订立过口头运输协议,不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上诉人不是当然的合同债权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判并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洪洞县永丰洗煤厂与张某签订了《精煤运输协议》张某履行运输义务后,被上诉人支付了运费。上诉人并不是合同当事人相对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结算运费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26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姜新生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王慧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迁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