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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高陵县惠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展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双胜、董凤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陵县惠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展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双胜,董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197号申请执行人高陵县惠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和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县东方红路。法定代表人刘政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晨光,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西安展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新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县泾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董建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双胜,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道办东街**号。身份证号:6101261966********。被执行人董凤梅,女,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和公司与被执行人展新公司、刘双胜、董凤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展新公司共清偿借款1500000元,利息部分惠和公司表示放弃;二、展新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清偿100000元之后每月25日清偿100000元至2016年11月25日共800000元,剩余70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清偿完毕;三、如展新公司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惠和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对原判决的执行。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执19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雪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