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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陕西宇天模板有限公司诉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宇天模板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1928号原告陕西宇天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王寺街道办事处大苏村。法定代表人周平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建宏,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242号。法定代表人毛继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翔,男,汉族,1980年5月1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宇天模板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宇天模板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宇天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35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陕西宇天模板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耿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贾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