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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21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栗旭、赵秀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栗旭,赵秀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21民初384号原告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高亭镇蓬莱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551764998E。法定代表人陈希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明,该公司员工。被告栗旭。被告赵秀芬。原告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栗旭、赵秀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园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阮亭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