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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荣玉真与仇文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玉真,仇文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1406号原告:荣玉真。被告:仇文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原告荣玉真诉被告仇文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荣玉真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玉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玉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荣玉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光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徐家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