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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51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02刘建国与潘方强,潘碧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5130号之二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潘某某。被告潘某某。.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粤0304民初513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撤诉并解除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潘某某、潘某某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廖泰琳人民陪审员  吴锡钳人民陪审员  黄绮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洵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