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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胡友贵与重庆市江津区创业协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友贵,重庆市江津区创业协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字第1391号原告:胡友贵,男,汉族,1964年4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黄波,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创业协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大同路143号,组织机构代码57717223-7。法定代表人:刘才文,会长。委托代理人:吴嘉斌、肖世宝,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友贵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创业协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友贵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友贵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友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胡友贵负担。审判员  冉辛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