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常国忠与薛庆强、李会丽、韩玉江、张春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国忠,薛庆强,李会丽,韩玉江,张春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721号原告:常国忠,男,汉族,城镇居民。被告:薛庆强,男,汉族,农民。被告:李会丽,女,汉族,农民。被告:韩玉江,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春胜,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国忠与被告薛庆强、李会丽、韩玉江、张春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景民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国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国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常国忠承担。审判员 孙思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新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