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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高海伟诉肖军劳务及财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伟,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2022号原告:高海伟。被告:肖军,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张倩,新疆伊力佳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海伟诉被告肖军劳务及财务纠纷一案,原告高海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海伟负担。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玉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