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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72财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孙朋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朋飞,蔡忠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2财保225号申请人:孙朋飞,男,汉族,1954年1月28日生,住山东省荣成市。被申请人:蔡忠广,男,汉族,1973年1月4日生,住荣成市。本院受理申请人孙朋飞诉被申请人蔡忠广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朋飞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蔡忠广所属或经营的“鲁荣渔51882号”渔船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孙朋飞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蔡忠广所属或经营的“鲁荣渔51882号”渔船;三、责令被申请人蔡忠广提供人民币55000元或其他等额有效担保。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利民审判员  孙 鹏审判员  丁启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