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吴某与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卢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253号原告:吴某,女,1985年1月27日出生,住中山市西区。委托代理人:胡慕芝,系中山市西区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东升镇。原告吴某诉被告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慕芝、被告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5月6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被告于签订协议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分期向原告支付35000元补偿金。但离婚后,被告只支付了16700元,剩余18300元补偿金没按协议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金18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有:1.结婚协议书;2.离婚。被告辩称:被告没有支付儿子抚养费和补偿金是因为原告连儿子发烧也置之不理。另外,被告现在没有经济能力继续支付补偿金。被告就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没有证据提交。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5月6日在中山市东升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35000元作为对女方的补偿,被告在2015年5月10日前支付15000元,余下的20000元由被告从2015年6月起每月支付800元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若被告有任何一期款项没有按期足额支付或没有按时支付抚养费,原告有权不受还款期限限制,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完全部款项,同时被告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后原、被告因儿子发烧问题发生争执,被告支付了16700元后就再没有向原告支付余下的补偿金。2016年2月24日,原告诉至本院,主张上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恪守。现被告未按约支付补偿金,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补偿金及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外,违约金主要发挥弥补损失的功能,同时也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故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不应过高违约金的数额,故本案的违约金应以实际拖欠的补偿金18300元的20%为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吴锦焕支付补偿金18300元;二、被告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吴锦焕支付违约金3660元;三、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4元,由被告卢某负担(原告吴某已预交,被告卢某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支付给原告吴某,法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嘉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来自